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一种对他人生命财产极其不负责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以下相应的处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与101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若车祸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意味着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的赔偿责任均由逃逸方承担,但对于商业险而言,交通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即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232条与234条的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甚至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