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527条)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
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528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则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
具体列举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以及丧失商业信誉三种具体情形。
在这些情形,均需达到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程度。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例如,在某商业银行根据其与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前,市场骤然变化,致使该企业的产品难以销售,很可能导致无力还贷,某商业银行便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放贷款。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例如,先履行义务人多次违约,致使信用遭受怀疑。
4、《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第4项设置了兜底条款: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如,某娱乐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支付演出费若干。
后歌手生病住院,可能难以如期演唱,娱乐文化公司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演出费。
对于后履行的当事人,
发生了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见《民法典》第527条第2款)。
实践中常见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28条规定,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中止履行不限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请求,纵使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履行请求,该当事人也可以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既可以是中止债务的履行,也可以是中止履行准备行为。
中止履行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若未通知,则不发生抗辩权行使的效力,当事人履行期限届至仍未履行的,构成违约。
通知对方当事人,意在给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机会。
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为提供担保的方式,应能适当保障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见《民法典》第528条中段)。
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28条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