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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多少才算“过量”?我国的《民法通则》早有规定

时间:2024-08-04 13:31:14  作者: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合约的签订,是为了合同的顺利实施,若合同中的一方无法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将会给对方带来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12条就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方公司因为举办活动向乙方定了一批商品,价值30余万元,用于活动礼品的发放。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始生产商品,但是没过多久,甲方由于活动取消,变告知乙方不再需要这批商品了。于是,乙方立即停止了商品生产,并提出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认为违约金过高不愿意支付,双方因此闹上了法院请求判决。



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除了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己方造成损失外,其实还有一个条件容易被忽略!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在告知违约决定后,利益受损方就应当立刻停止会让自己利益受损的行为,否则就会认为是不会造成损失,故不赔偿。


在案例中,甲方毁约后乙方存在商品堆积的问题,造成一定的损失;由于在甲方毁约后,乙方及时暂停生产线,是符合“采取有效行为避免损失扩大”的要求,因此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到底应该要多少?多少的违约金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过量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约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利益受损方索要的违约金)超过已造成的损失的30%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在案例中,甲方毁约以后,虽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从违约金的金额上来看,总额30万的订单,没有生产多久就停工,已造成的损失肯定是不超过30万的。那么乙方要求的10万违约金,的确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甲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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