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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时间:2024-04-26 15:46:15  作者:法务老金

所有经济合同纠纷,法官在裁判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确认合同有效,那么双方就要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没有履约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没有约束力,任一方都可以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是主审法官要先确认合同效力的原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之前,首先要确认这是一份合同。

那么就遇到一个问题,什么是合同?具备哪些条款后才会被认定为是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至少三个要素明确,合同才成立,这三个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标的、标的数量。

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标的、数量这3个要素不明确的,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成立。

框架协议,在实践当中一般以投资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出现,往往只是对双方的合作意向和合作方式进行粗线条的约定,缺少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实质性条款”,不具有履行的可行性。

比如说,协议中只说了合作开发新能源,但没明确说开发哪个项目;只说了供应设备,但没有设备清单;只说了政府在取得项目用地上提供支持,但没说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等等。

这几种情形下,即便一方违约,另一方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缺少实质性条款的投资协议并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只能算是一种依赖双方诚信的“君子协议”,即便违约,一般也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当然,对于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排他性协商等程序性条款,有约从约。

以案释法

甲公司与某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意向书》,约定管委会支持甲公司在当地投资建设高档酒店,并承诺向甲公司提供沿海一带的土地。后因甲公司未如约获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将管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中,并未明确约定管委会在提供土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述土地也无“四至”、面积等必备要素,无法认定为达到了标的、数量确定的标准。因此《投资意向书》在内容上缺少合同的基本要素,不具备直接履行的可能性,在性质上仅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因此甲公司主张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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