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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管制刀具不同于“持有”管制刀具

时间:2024-07-26 13:16:05  作者:蒲晶琰律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此条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是“携带”一词,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

事实上,

携带管制刀具和持有管制刀具是不同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只打击“携带”而非“持有”。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携带就是带着的意思,有随身携带、随时使用的状态。因此随身携带要区别于持有、存储等状态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有区分“携带”和“持有”,并且是不同的情形。

我国刑法,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其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携带管制刀具和持有管制刀具是不同的概念。在刑法上,只有符合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情节严重等三个要件才能入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区分“携带”和“持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非法持有鸦片”、“非法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等行为进行处罚。

作为比刑罚制裁力度较轻一档的治安行政处罚,要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应该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随身携带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对携带和持有作出界定,那么就应该按照字义做通常的理解,即携带就是带着的意思,有随身携带、随时使用的状态。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二) 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收藏(储存)属于结果,和携带并不相同,携带有着将刀具随身携带并从一地到另一地过程状态,而持有属于结果状态,是不同的行为方式。

二是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刑法上打击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携带管制刀具行为,且携带管制刀具属于危险犯,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现实性。同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可做类比,故不是非法使用的目的,并进入社会生活空间的,要注意区分处理。

三是携带的对象属于管制刀具

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应按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进行确定,该规定还明确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 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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