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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丨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能否返还全部彩礼?

时间:2024-03-12 15:46:21  作者:陕西法制网

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支持了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许某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相识恋爱,依照当地风俗,许某向李某转账2000元见面礼,次月即商谈结婚事宜,许某又向李某给付了20000元彩礼。在接下来的相处中,许某陆续为李某花费30000余元。半年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矛盾不断,许某认为俩人无法共同生活,遂向李某提出分手,并希望李某能够返还彩礼,但经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最后,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返还彩礼。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婚约财产,其目的在于缔结婚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虽在谈婚论嫁,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在缔结婚约之前收受原告的彩礼,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给被告购买的物品,只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见面礼共计 22000 元,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财物,属于对个人权利的处分,符合民法自愿原则,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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