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伤法医临床鉴定涉及的内容如下:
1、损伤程度的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3、性问题鉴定;
4、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5、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6、劳动能力评定;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