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物权之质权
质权指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或登记)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违反约定时,债权人可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质权标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现分别梳理如下: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作为担保物。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但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动产质权只能在动产上设立,不能在不动产上设立。
- 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经过交付。动产未交付给债权人,质权未设立,该点也是区别于抵押权的重要特征。
- 设立动产质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不能约定“流质条款”,即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将质押财产再进行转质。
二、权利质权
- 可以设立质权的财产权利(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需要注意的是: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和基金份额,如在禁售期限内的上市公司股权等,需要遵守相应的限制规定,属于不可转让范围。(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需要注意的是:范围仅限知识产权中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可以进行质押,如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具体范围可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此类权利质押需要在征信中心登记。(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权利质权的设立(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无纸化的权利凭证。(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登记不产生质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