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的费用是属于工资还是劳务费,怎么划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是怎么样规定的呢?
一、税法基本界定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增值税
工资、薪金所得: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个人开票,征收率3%,还有城建税及两个附加税。目前在税局代开劳务发票时不再当场扣缴个税,而是由支付单位在个税申报系统中申报个税。
三、企业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一般用工资表、考勤表、发放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等内部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四、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1、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例题:居民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0元,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费3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额2000元。请计算2019年1月和2月预扣预缴的个税。
2019年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40000-5000-3000-2000)*3%=30000*3%=900元
2019年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40000*2-5000*2-3000*2-2000*2)*10%-2520-900=60000*10%-2520-900=2580元
2、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居民个人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所得4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40000-40000*20%)*30%-2000=32000*30%-2000=7600元
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