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一)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定义解读。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是这些过错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误认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有人会错误理解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最多的是认为只要医院有过错,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最终没有产生人身损害,但患者认为这就是医疗事故;其次是认为只要产生了预料之外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年龄大的患者手术后并发脑血管意外,医院在围手术期并无过错,但家属认为手术是成功的,好好的一个人发生脑出血,肯定是医疗事故;少数情况是医院有过错,但人身损害与过错无因果关系,还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但患者死于耐药细菌引起的院内感染,家属认为这也是医疗事故。其实,这三种情况都不是医疗事故,因为没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作为医疗事故的前提条件,医院存在过错,这个普通人可能没办法评估,还需要专业人士来评估,特别是要结合法律法规、医疗常规、临床指南,建议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四)举几个常见的构成医疗事故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患者胸痛半小时入急诊,但医院没有按照急性胸痛流程予检查心电图、心肌酶,导致患者心肌梗死被漏诊,十余小时后患者因心肌梗死心跳骤停死亡。这就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漏诊心肌梗死,导致患者未及时治疗死亡,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
案例2,患者左侧肢体乏力诊断急性脑梗死,到医院过了溶栓或急诊介入手术时间窗,48小时后症状并无加重,但医院坚持予患者行脑血管内介入治疗,术中出现脑出血并发症,导致患者植物人状态。这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违反急性脑梗死相关诊疗指南,无手术适应症给患者手术,导致并发症发生,也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
案例3,医院给幼儿做双侧疝气手术,没有理清解剖结构,不慎同时将输精管切断,造成患儿成年后不育症,造成6级伤残,这是典型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由手术操作不当所致。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一)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相关细则因为内容很多,林律师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详见《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二)什么是四级医疗事故。
在这里要补充解释一下四级医疗事故,这是因为这一级是不构成伤残的,没有产生躯体功能障碍或不可逆的损害,那么患者朋友就不好靠自己的知识去评判了。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对照: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也就是说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住院天数,让患者接受了额外的治疗,虽然不构成伤残或造成不可逆损害,也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要认定医疗事故,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首先必须通过当地卫健委申请,由卫健委委托医学会鉴定,一般医学会不会受理单方面申请,申请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如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医学会会裁定哪一方的责任导致鉴定不能,日后起诉将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2.医学会受理后,将出具受理通知书,一般1-6个月内会安排开听证会,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鉴定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简单专业的陈述词是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过程、有无医疗过错的关键,鉴定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在鉴定结论中也会针对陈述意见做出答复。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撰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听证会。
3.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如不认可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但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不服的话,基本上没有机会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不过还是可以起诉到法院,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患方是有权利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
4.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惩罚,只有造成较严重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时才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通常被忽视掉。
5.大部分医学会只做医疗事故认定的鉴定,而不鉴定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鉴定、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等等,这些是计算赔偿所必须的,患方后续很可能还要另行委托司法鉴定上述事项,如果想一步到位都鉴定,最好是选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是通过法院委托进行)。
希望以上内容对可能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朋友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