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今天19点,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老规矩,划划重点…
一、新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其中,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按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二、是否需要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已经填报享受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自9月起,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三、是否有特殊情况
有,非独生子女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四、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我是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对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