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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几种方式及操作程序

时间:2024-04-12 23:33:09  作者:李瑶律师

本文主要介绍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这两种清算方式以及两者的区别。

强制清算

一、强制清算的条件

1、公司解散。公司出现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3、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4、公司未提出异议。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对股东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提出异议,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认为公司根本未发生解散事由的,则除非申请人可就上述异议事项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或对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否则法院对债权人或股东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二、强制清算的程序

1、申请主体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如果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公司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2、管辖

强制清算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听证程序

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但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可直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应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听证。

经听证后,若法院认为符合强制清算的,则会出具强制清算的裁定。之后,则会指定强制清算组成员。

4、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清算组成员可以更换。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5、议事机制

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6、强制执行程序终结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如果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法院确认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or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破产清算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破产申请人包括三类: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般是指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申请的材料

a、破产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b、申请目的。即提出破产申请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还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

c、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事实和理由。

d、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证据材料的名录、类别、份数,申请人签名以及 申请日期等。对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还应当提供企业的担保情况、诉讼情况等。

(3)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

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面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面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债权确认

法院决定受理后,要做两件事情:一是指定管理人;二是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之日起,指定一个30日-3个月的债权申报期。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3、债权人会议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4、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就开始了。但是,人民法院并不一定马上就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还有可能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序,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因此,破产宣告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就宣告债务人破产,直接开始破产清算程序;也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即破产申请受理以后,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5、财产清算

第一,债权人依法通过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以及分配方案。管理,变价方案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分配方案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第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1)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2)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

(3)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

(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

(5)最后分配完结而终结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7、注销登记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除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以外,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引起清算的原因不同

正如前所述,强制清算的原因是出现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情形,而破产清算的原因则是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强制清算是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则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3.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

破产清算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资不抵债,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更多的争议产生在债权人之间,所以法院通常侧重点在于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而强制清算,是基于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基本上能得到有效保护,所以更多的争议产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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