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期,关于是否取消通奸罪的争论一直存在,尤其是在修订《大清新刑律》过程中,相关的争论非常激烈。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通奸罪应该被废除,因为它侵犯了个人自由和婚姻权利;另一方面,另一些人则认为通奸罪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家庭和社会秩序。
支持废除通奸罪的人认为,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爱情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一个人不爱他的配偶,他就有权利离开他们。此外,通奸罪也会给那些不幸的妇女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羞辱。
反对废除通奸罪的人则认为,婚姻是一种承诺和责任,而不是一种自由选择。如果一个人不忠于他的配偶,他就应该受到惩罚。此外,通奸罪也可以起到惩罚那些破坏家庭的人的作用,从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最终,在清朝末期,通奸罪被保留了下来。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废除或减轻通奸罪的惩罚。
同时,尽管晚清政府最终保留了通奸罪的相关内容,但是它所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在还没有正式实施时,清政府就倒台了!
直至1928年在编纂《中华民国刑法》的过程中又有人正式提出废除通奸罪的意见,但是当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通奸罪并没有得到彻底废除,而是通过减轻通奸罪的惩罚标准,间接上放宽了对通奸行为的惩罚。
直至1949年国民党反动派败退台湾省,相关法律制度也一并被台湾方面承继下来并一直沿用至2021年,这就是在法律界比较有名的《六法全书》。台湾省于2021年5月份才通过所谓的立法程序并通过“三读”正式废除了通奸罪的相关规定。
在大陆方面,自1949年以来就完全摒弃了之前中华民国遗留下来的所谓的《六法全书》,独自建立起来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这在理论上称之为中华法系。因此,我们在1949年之后就已经基本废除了关于通奸罪,在现行刑法框架下的通奸罪仅在一个罪名中有所体现,那就是“破坏军婚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普通人和军人的配偶发生不正当行为的话,就会构成犯罪。除此之外的情况比如在双方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发生的通奸行为,或者是两个军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行为,一般情况下均不构成破坏军婚犯罪。
那么,取消通奸罪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呢?根据我们的分析不外乎以下5点理由:
1、保护个人自由和婚姻权利:取消通奸罪可以保护个人自由和婚姻权利,让人们有更多的选择和自主权。毕竟在现代社会中,根据一般人的理念,自己有选择配偶的权利,也有性的自主决定权,在相关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前提下,法律不应过多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2、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废除通奸罪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让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幸福和生活质量。
3、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通奸罪的存在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和社会冲突,而取消通奸罪可以减少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4、符合现代化的趋势: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人们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废除通奸罪可以符合这种趋势。
5、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取消通奸罪可以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避免因为通奸罪而产生的不必要麻烦和纠纷。由于通奸行为的界定可能导致定罪难度大、司法审判不公等弊端,相关处理结果有可能会对总体的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及时废除这个罪名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