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个网友提了个问题,我们姑且称他为小J,小J是一家公司的在职员工,每月领着工资,但又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个税是如何申报缴纳呢?会不会涉及重复扣除的问题呢?
结论:首先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两个不同的税目,是不会存在重复扣除费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税法条款说明: 小J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综合所个人所得税个税得的组成部分,每月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税。在计算预扣税金的时候,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子女教育费”等专项附加扣除等,以及其他依法可扣除项目。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税费的征收方式一般有2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