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适用进行了更明晰的解释,对于准确理解并适用本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最高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引用的“规定”是旧版,予以勘正)。
二、本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此处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但是对于有权代理或者代表权利人、义务人的情形,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也同样适用于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情形。
三、本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如果仅是承认义务,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参考第192条的解读(第八点)。
四、本条对应的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也包括其代理人、监护人、财产保管人等履行债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