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具有如下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只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了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非经营者的行为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的行为即使存在不当性,也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实际上是帮助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不直接参与竞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列举的具体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分则中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出现法律没有包含的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亦可以确定其违法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